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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侵犯特定人的肖像权
2008-06-02 00:00:00 来源:警察网
   所谓“侵犯嫌疑人肖像权、隐私权”,应当是指特定嫌疑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即除了通缉令以外,警方不得出于其他动机将具体犯罪嫌疑人的照片、录像资料、姓名、地址原封不动公开在媒体上,这方面国家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的。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反扒支队的帖子所涉及的嫌疑人并无具体身份,需要借助网友进行指认。而恰恰因为不知晓犯罪嫌疑人是谁,才需要采用这种方法。如果已经有了具体的怀疑目标,符合法律规定的话就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了。况且,可能与此录像中的人物相似的人有很多,拿出任意一张画像、录像,就可能有许多与之长相相似的人。至于谁是这张照片或录像资料上的人,则要由警方去侦查认定,而不是由群众指认是谁,谁就是犯罪嫌疑人,因此,警方的做法不存在侵犯某个特定公民的肖像权与名誉权问题。

  

  陈忱/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东陵分局

  

  

作者:

陈忱

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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