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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不能超越公共利益
2008-06-02 00:00:00 来源:警察网
   肖像权作为公民隐私权之一,在法律保护层面应该有所限制,应区分场合和事件。当个体的肖像权与公共或群体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的天平应该向公众利益倾斜。公共安全高于个体的权利,个人肖像权理应让位于公众利益,这也是法律精神所主张的。

  商场的视频监控资料能够证明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监控资料已成为司法机关定案的重要证据。公安机关采取公布嫌疑人的图片求助网友辨认的做法,旨在通缉嫌疑人,打击犯罪,保护受害人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这个事件中,个体利益与公众利益发生冲突,嫌疑人的肖像受保护权就应该向公众利益倾斜。个体的肖像权不能成为阻碍公安机关破案的绊脚石。这符合《民法通则》《刑法》及相关法理要义,属于合理合法使用,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网上公布嫌疑人照片,不仅畅通了公安机关获取线索的途径、丰富了追捕手段,而且节省了有限的警力资源,有利于警方快速、准确地打击犯罪,震慑不法之徒。此外,这种做法遵循了群众路线,提高了公众的安全防范意识,让小偷无处下手,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利益。

  李宏/安徽蚌埠铁路公安处

  

  

作者:

李宏

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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