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陆高峰
据2月17日的《扬子晚报》报道,截至目前,中国提供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站已达六万多家。公安部表示,视听节目网站、博客、播客和点对点网络已成为境内传播网上淫秽色情信息的主渠道。按照专项行动的部署,为网络淫秽色情信息提供传播平台的博客、播客要全部清除关闭;偷拍、露点、走光、成人文学等栏目将清除关闭;搜索引擎服务商要限期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封堵过滤色情内容。
在治理网络色情、暴力方面,我国公安、宣传和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花费了大量精力,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仅去年一年全国公安机关就“关闭、清理境内淫秽色情网站、网页4.4万个,删除网上淫秽色情信息44万余条”。但是,这些努力只取得了阶段性、局部性的胜利。由于网络传播的隐蔽性,网络色情传播者利用网络传播监管难的特点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方式来与监管部门打“游击”。这就必然会在网络监管与被监管者之间的较量中出现“按下葫芦浮起瓢”的反复拉锯现象。从长远来看,网络色情监管依然任重道远,这就要求我们在加大治理力度的同时,还要多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在治理网络色情方面的经验并反思弥补我们的不足。
为了规范网络色情暴力,美国政府1996年曾颁布《通信严肃法》,规定通过网络发布猥亵资料或不良信息给未成年人的将被处以2.5万美元罚款和两年监禁。此法虽然因为“主要条款侵犯公民言论自由”受到起诉并被最高法院判定违宪,但美国政府并没有放弃通过立法方式来治理网络色情暴力,又相继制定了《未成年人在线保护法》《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商业性的色情网站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缺乏严肃文学、艺术、政治、科学价值的裸体与性行为影像及文字”的浏览内容,“违反者将被处以五万美元以下罚金、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二者并罚,并可每天一罚”。同时,美国早期制定的《隐私权法》(1974年)和《联邦电子通信隐私法》(1986年),以及联邦和诸多州相继制定的《电脑犯罪法》等法律也为治理网络不良信息提供了法律依据。这种以法治网的做法比起下发文件、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等做法,更有刚性和威慑力,效果更长久。
此外,通过对用户和终端的管理,实现“上游”和“下游”同时治理也不失为良方之一。我们在治理网络的过程中通常采取堵住“源头”,即不良信息发布者的做法,而对于不良信息浏览的终端用户和终端服务提供者缺少规范。由于网络传播必须借助于传众和受众,而传播信息和接受信息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在很多时候接受者同时也就是传播者,这种做法往往治标不治本。而加拿大2001年曾通过一项规定,在网上浏览儿童色情内容的也被视为犯罪,最多可被判五年监禁。英国也在去年计划通过一项新法规,惩罚在互联网上浏览或下载色情暴力图片者,拥有极端色情暴力行为图片者可能被判三年监禁。这种通过治理色情暴力信息使用者的办法来规范网络不良信息的行为,虽然有些“矫枉过正”的嫌疑,但是,对于治理那些“极端色情暴力”的信息,不失为一种借鉴。
由于网络色情和暴力传播存在巨大的利益驱动,必须在处罚上加大力度,惟有如此,才能加大其违法成本。如德国最高法庭2001年曾宣布,利用网络传播儿童色情内容的将可能面临15年的监禁。这种做法必然会对违法分子产生极大的威慑力,从而使其在严厉的惩罚面前“望而却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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