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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消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自1998年起开始施行的消防法面临十年来的首次修订
适应新形势 迎接新期待
――解读消防法修订草案
2008-04-28 00:00:00 来源:警察网
  □本报记者 陆基

 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同年9月1日颁布实施。消防法的施行,成为我国消防法律以及消防事业上的里程碑,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消防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首次实施的消防法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制度不够完善,缺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防范火灾风险的有效机制;消防工作责任制不够完善,消防责任主体的消防责任不明确;消防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监督不到位。

  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检查消防法实施情况时,曾提出应当及时修改和完善消防法。为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2003年以来,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从消防工作实际出发,反复研究,数易其稿,使得消防法修订草案成形,对消防法亟须修改和完善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在修订草案起草过程中,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与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加强联系沟通,研究相关问题,并先后赴山东、湖北等地调研,就涉及的主要问题听取意见。

  2006年4月,消防法修订草案报请国务院审议。对此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建设部等20多个单位以及北京、上海、新疆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终于形成了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并经今年3月26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4月22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作了说明,并提请会议审议。此次消防法修订草案主要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以及消防执法监督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消防责任主体,建立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完善了中介机制。

  改革建审制度,明确验收重点,加强产品管理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消防管理工作的新特点,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消防法修订草案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了三个方面的完善:

  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制度。消防法修订草案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中介机构审核,并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抽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重点。消防法修订草案规定:人员密集场所、较大规模的居住建筑以及特殊用途的建设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抽查。

  进一步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管理。消防法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对消防产品实行公告管理、出厂批次检验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严格执法。(下转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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