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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8 00:00:00 来源:警察网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马元成认为:警帽上装摄像头与警帽的意义相违背。警帽是警察身份的标志物之一,上有警徽,戴在头上,代表着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更不要说在上面安装摄像头,而且警帽戴在头上不是十分稳固,真正发生袭警时,帽子随时可能移位甚至掉在地上,何谈现场同步录像?要解决部分案件取证难的问题,只能在工作中去努力寻找,而不能靠把摄像头安装在警帽上去解决,若稍有不慎,就可能出现侵犯他人隐私反而成为被告的可能。

  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区分局张雷认为:警帽上安装摄像头,的确是公安民警执法执勤的新武器,甚至可以帮助民警们破解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棘手问题。但是凡事有利有弊,必须规范警帽摄像头录像的范围,让执法执勤民警严格遵守。

  民警日常巡逻,进村入户了解社情民意,没有在警帽上安装摄像头的必要。警帽上多了新武器,很可能引起群众的误会和反感。试想,群众的一言一行完全置于摄像头之下,那种感觉该有多别扭。警民之间无形中产生了距离,民警想调查了解什么情况,还有谁愿意开口说话呢?管理不好警帽上的新武器,势必会有意无意侵犯他人的隐私领域。好心好意安装在警帽上的摄像头,反而成为融洽警民关系的一道无法跨越的“坎”。

  河南省长葛市公安局孙文刚认为:警帽摄像头记录下的内容可以作为视听资料表明现场的有关情况,但它仅仅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若干证据种类中的一种,还需要和其他多种证据综合运用,才能做到客观、公正地调查处理。另外,一个小小的摄像头,还不足以对犯罪嫌疑人产生足够的震慑而不敢去袭警,真正能够防止袭警事件发生,还要依靠执勤民警敏锐的观察力、必要的警体技能和密切的协作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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