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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手中的执法权
2008-04-24 00:00:00 来源:警察网
  □ 王建峰

  公安机关是司法主体之一。如何用好人民赋予的执法权、服务人民、改善民生,是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我认为至少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一、端正执法态度,拉近警民关系。

  公安机关以管人者自居的弊病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依然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就是这一弊病的主要体现。此病不除,热情执法只能是句空谈,人民群众也只能“敬而远之”,更不会对公安机关产生亲近感和鱼水情。融洽警民关系的最直接方法就是:坚决摆正自己是人民公仆的位置,端正执法态度,做到热情执法、文明执法。一个亲切的微笑、一个庄严的敬礼、一句文明的用语都是消除隔阂、融洽关系的良方。

  二、简化执法办案程序,多元化便民利民。

  公安机关应当千万百计地采取各种手段和方法解决群众办事难的问题,切实地便民利民。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开拓创新,积极作为;也可以借鉴他山之石,为己所用。比如,拓宽行政复议渠道、简化申请程序、放宽申请途径、缩短办案期限、建立群众投诉快速查处通道、开辟涉外证照办理快速通道、实行入境证件有效期提醒制度、实行上门伤情鉴定和减免鉴定检验费制度、设立经济犯罪举报中心和开辟服务企业绿色通道等等。

  三、严格执法和人性化处理相结合,用好裁量权。

  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权。能否用好这个权力不仅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素质和执法水平的体现,更关乎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认可程度和广大民生。我国的经济、文化在各地区发展还很不平衡。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认知也很不一致。而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对各文化层次和不同经济状况、地域的人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理。这时,公安机关就要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根据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用好自由裁量权,这也是“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的根本要求。

  

  

作者:

王建峰

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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