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地方公安 | 图片新闻 | 为您服务 | 警务警网 | 公安文化 | 地方新闻 |
 
浅谈电动摩托车管理对策
2008-04-23 09:24:21 来源:警察网

  在机动车辆管理健康有序的今天,一种新型、便利、实用快捷的电力驱动车辆(即电动摩托车、三轮车、自行车等)已悄然兴市,并已逐渐成为了广大市民出行的首选交通工具,给人们的工作、生活以及其它方面带来了极大的方便和好处,它的存在也未给城市带来废气污染,无疑已对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前所未有的积极推动作用。该事物的兴起、存在以及规模化发展已成定势。我们政府应该顺应世界环保形势的发展要求,在建设和发展生态文明的今天,大力支持、提倡该交通工具的广泛推广和使用。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区域经济的蓬勃发展,在国内电力驱动车辆就电力驱动摩托车而言品牌就多达六十多个。在我市市面上就有五十多个,目前在市城区的购买数量已突破1万余台,并每天以一定数量在增加,如此宠多的电力驱动摩托车每天在市城区道路上行驶,客观上,给广大市民带来的好处可以大言无过,但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带来的难度,也是前所未有的。从我市近两年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分析来看,相关电力驱动摩托车的交通事故占整个受理案件的8%,伤人、死人事故占13.3%,由于无牌无证、发生事故后逃逸,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造成的社会问题不可忽视。目前,由于法律与客观现实存在滞街的情形,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这一特别车辆的车行道、违法违章、法律责任以及其它方面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从而导致了管理盲区的形成,出现了易见难管的道路交通违法违章新元素,并极大地沉淀了交通安全隐患。首先表现在:车和驾驶人均是游离于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的“交通安全管理”范围之外的单独体。特别是驾驶人基本是不懂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不懂驾驶基本常识;不懂操作技术安全处理“三不懂”的新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高危群体。其次表现在:道路行驶的安全和秩序上。驾驶车辆随心所欲,示绿红灯为摆放,乱撞红灯,无识道路标识,乱穿横穿马路,随意直行道转弯,行驶不顾行人车辆、逆向加速奔行。载人载物无拘束,甚至有胜机动摩托车。行、停随便,大块阻堵流动车辆。对交通警察的纠违有视无堵,毫不在乎等等。再次表现在:由于该车辆价格适中,轻便快捷,且没有相关法律条文进行约束以及对其管理措施尚未正规等原因。该车辆在侥幸地给社会带来附着性的颜色社会效益,给人的生活工作和其他一切社会活动带来的不是心安踏实的快捷和便利,得到的只是似乎是好处的好处,由此而来的越来越强烈的侥幸购买欲与日俱增,并延续至今,导致了违法违章现象的潜在化和不断积叠。以上这些有悖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的行为和现象若长期存在并不加以制约制止,任其发展下去的话,势必要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带来很多棘手难决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越来越难处理的重度混乱情形和交通事故的产生。为有效避免和遏制该特殊范畴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新问题的产生和交通安全事故多发性的凸显。对该车和驾驶该车的人进行特别管理已到了刻不容缓之时。笔者在此谈几点对电力驱动摩托车进行“特殊管控”的不成熟的看法和见解:

  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母法,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早制订出台地方性法规和配套措施、早日实现对其管理的有序化和规范化。

  一切事物的变化都离不开量和质的变化以及其循环更替,道路交通安全也不例外,当一种非安全的道路交通现象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的在数型上累积,加上有效正规措施的缺失,走到一定程度后,即会产生该状态性质的变化,这种变化就是“绝对交通事故”的生成。它的存在必将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和给道路交通和谐带来不可估量的新型创伤和损害。现阶段,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湖南省《实施条例》对非机动车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本文所述的电力驱动摩托车辆这种新型交通工具的约束力已出现了明显的局限性:仅仅对“载物,行驶非机动车道,无非机动车道时的道路选择,行车时速、道路上行驶通过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的行驶,以及驾车人年龄”等加以规定,完全满足不了目前的安全管理形势需要。从而再生出来的难以管理的混乱局面也就在所难免。然而,作为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从自身管理的适度化和对本地区交通安全环境的优化化出发,带着目前存在的问题和该问题将来发展的趋势,以及如何约束制止该问题的深化等方面积极向政府建言献策,拿出实际实用性、地域性、可操作性、指导性、宽泛性都较强的得力建议和举措。地方政府也应该广纳谏言、广开言路、积极听取各方面好的建议和意见,加大调查研究力度。尽快尽早制订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地方行政性法规文件。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母法,用更加开放的思想和有利于本地域多重发展的眼光,本着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可持续发展管理原则,从其车辆定性,道路通行条件、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加以规定,形成并出台电力驱动摩托车道路行驶暂行规定。为对其进行道路安全管理和安全执法提供依据。从而达到对目前游离于法和法规外的该道路交通运行成份,在进行和加强管理上能有章可循、执法有据的目的。实现管理从无到有的转变。为将来“国家法规”出台后的管理大举措的到来铺好垫打好基础。

  二、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母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从管理的合理化角度思考,将电力驱动摩托车给予定性、定位,并人文化新命名。

  任何有形事物没有定性,就找不到它存在的类别,从而也就无法言论它的功能以及它存在的意义,也难以确立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电力驱动摩托车近几年已被人们普遍接收并全时空在使用。而对它的定性归类却没有一个全能的命名。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对非机动车的界定:以人力或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来参比,定论为“非机动车”显然也有失其特性、特征和特点,极显偏颇。目前的电动车以扩展到两轮、三轮、四轮电动车辆等类型,仅论其为电动车,显然也有些泛概念化,有失功能、效能性。然而,当前在道路上行驶的电力驱动摩托车,在各个方面都已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和改变。①它的外围尺寸、壳体材料及造型,整车质量,体积、制动、动力变速把手、车铃和夜间照明,反光装备都已变形异性。②运动时速也设计成每小时60公里,有的甚至是70公里每小时。大大超过法律规定的非机动车每小时15公里的时速范围。③地面接触件——车轮胎的材料和抗挤压性基本等同于燃油机动摩托车。④大部分设计技术参数已基本接近或等同于燃油机动摩托车。⑤动力来源成本在相同距离内比机动车要少许多。从这些突出的特征和特点来看,它已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非机动车辆形态,对其进行新的定性界定的确有必要而且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在定性上应该突出其一个“特”字,以“特”字的存在和体现为依据,将它从现有的交通工具范畴内分离出来,界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辆之间,既能体现人们呼名求简节之习惯,又能充分体现该车的诸多特征和功能存在形态。可将其命名为“非燃油电摩车”。为后续管理的正规化和有序化,为该车辆名规正道的道路交通行驶和安全管理和谐局面的形成打下基础。

  三、启用特别管理模式,强化人、车的条件准入,大胆车行道改革偿试,强力构建有效的“次车牌号”管理机制,逐步实现“非燃油电摩车”的规范化管理。

  城市道路交通优良安全环境的形成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发展过程,它需要道路交通各个要素的相互协调、相互和谐。其中人、车、路三要素是所在要素中的关键之关键,它决定着道路交通安全环境的基本构成和平安、和谐交通的最终实现。不解决人与车的从属连带关系,并以此来确立人对车的物权。不解决人车合一交通体与路的归属关系。并以此确立道路的实效用途,要达到真正的社会、交通和谐是无从设想甚至是不可成为现实的。目前,机动车行驶的人、车、路三元素一体化管控格局已经形成并已逐渐向着健康、科学化的方向发展。而电动车辆不尽其然,尤其是电力驱动摩托车(即非燃油电摩车)从购买到使用基本处于泛散状态,呈现出“五难”现状。违章车辆难以与人对上号,人违章难以对车进行掌控处罚。车丢失难以找到拥有者——车主,车主是否为真正购买者、是否为偷盗车辆难以认定,乱行车道所造成的违章、事故难以决判。由此可见,对完善这一特殊道路层面的秩序合理化的确有必要启动特别管理模式。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来解决这一层面问题。第一,在销售市场的介入,搞好车辆入出的管控。参照国家发改委和改革委员会已出台并从去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以及《物权法》。从源头解决目前存在于城市道路交通中的泛散无秩序状态。在销售者和消费购买者之间,地方各有关部门尤其是工商、税务等部门要通过认真调查搞好销售商在经营前的特殊经营注册登记和管理。检查经营者在销售车辆的过程前,是否已向生产厂家备索齐所有相关资料手续,比如生产资格证、产品合格证、厂家资质证明等,在销售过程中拿出措施要求销售者对该车的性能、质量和合法性进行真实的宣传,不能因利益驱动来误导引诱消费者购买。在销售过程后,要积极协助配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在该车进入道路前的管理控制工作,要求销售商务必要向消费购买者交齐如上所述的车辆本身和制造厂家的相关手续,确保消费者自己车辆的合法性,并为自己物权保护提供有力的前提要件。督促消费购买者主动到交警部门进行道路准入登记和相关事宜的受理。由此,为公安道路交通主管部门能对其实施依法管理作好条件准备。第二,车辆运行的准入,大胆进行“次车牌号”管理和车行道改革的初步尝试。当前,车辆的无牌无号,车辆行驶道路的不明确,虽已明确,但已发生了功能性改变并部分已为它所用。这种现状的存在不仅是广大消费者想逃避法律法规处罚的侥幸心理形成的动力,也是搅乱整个道路交通运行秩序,引发混乱状况和大小交通事故之根源。笔者认为,在国家未出台政策和相关法律条文对其规范前,适当的进行一些管理特别化的偿试是很有必要而且是可行的。在车辆管理方面,可大胆进行“次车牌号”管理,逐步实现由“次车牌号”向牌号管理的转变过度。在车行道管理方面,可以大胆偿试车行道改革,逐步理顺道路通行的无序化。具体来讲,对已销售到广大消费购买者手中的所有车辆,在获得如前所述的第一手资料后,务必申报到公安道路交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信息备索,并给予编号,编号方法的定位要在能被广大人民群众能很快很自然地接受而且不违背目前机动车辆牌照管理的常规性的基础上进行。首先,确定牌和字的颜色。为了与其它类型的机动车有所区别,让人们见到该车牌时就能很自然很快地知道是“非燃油电摩车”。其牌号颜色可依据汉字谐音的方法确定,“非燃油电摩车”的“非”音与“灰色”的“灰”字有谐音,牌的颜色即可定作“灰”色。其号牌字的颜色也可依汉字的象征意义来确立,基于该车已定性为介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一种特别车辆,——“非燃油电摩车”。且管理上目前是处于安全警界层面,有一种红黄绿三色警界作用的象征意义。按此思维,颜色即可定为“黄色”。其次,确定牌的尺寸大小,由于该车辆的体积基本接近现行的小排量机动踏板摩托车,其尺寸大小可设计等同于蓝牌小排量机动摩托车。再次,确定号编形式。号码编写可比同各地洲市机动车现行的编号规律进行,用以示区分作用的汉英合并形式作为号编的前辍,即用湘A、湘B、湘C……等分别表示长沙省会、株州市、湘潭市等,用0—9几个数字作为区分各地洲市的下属县市区的数码编号的首位数。比如:湘J.0×××、湘J.1×××等即可分别代表为“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鼎城区”等。以此来达到对车辆存在性的确立认可,以及其地域归属性的合理区分,并逐步步入规范化的轨道。大大提高车辆本地依法管制、异地属性变更的掌控管控功能,并对车辆拥有者的物权的保护起到积极作用。对解决车辆泛散无序状态,管理缺乏针对性等问题起到积极的助推作用。

  在行驶车道选择确立方面,要重点突出其安全性、道路车流的通畅性以及管理的最大优化方面,目前,城市非机动车道功能已发生了变化,规定用途与实际利用有较大差距,该车道已有近一半的宽度用于停车泊位,自行车、人力三轮车、马车、行人等均共用其道,如果大量的“非燃油电摩车”也行驶在该车道上、势必会给该车道畅通带来沉重的压力和安全负荷。当前,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的蓝牌机动摩托车与“非燃油电摩车”,两者最高时速基本均在60公里,体积、质量基本相同,有的后者甚至比前者体积还大。鉴于以上因素,在选择确定车行道时,应进一步解放思想,进行大胆的尝试,确立该车辆象蓝牌车辆一样改行其机动车道。纳入主干道的车流线内,以便对其车辆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和监控,使其融入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流里。第三,驾驶人员的非免入,基本解决导致道路交通不安全的关键因素人的问题。驾驶人具有驾驶车辆的基本常识,有较高的素质和较好的道德风范是避免交通事故的最基本的决定因素。综合素质强的人事故的发生率绝对要低,反之亦然。因而,对驾驶员的基本素质培养的重要性就显得尤为突出。眼下驾驶“非燃油电摩车”的驾驶人基本情况前文已述,这一群体若不管控好将是导致一般和重大交通事故的直接制造者,因此,对他们的准入应尽快尽早解除,结束目前存在的免试驾车的局面。一定要有准入门槛,通过驾前的学习培训,让其达到具有基本的交通法律常识和基本驾驶技能,成为真正能驾车的驾驶人。1、确立驾车对象。驾驶该车种的人员要定在成年人范围内且年龄要规定上下限。严禁未成年人驾驶。2、建立必考制度。保证驾驶人的基本素质的迅速形成。首先,理论知识掌握方面,采取在各“非燃油电摩车”销售点发放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基本知识和驾驶技能资料。(这些资料标准各地交管部门统一制订)。消费者购车时,连同资料购进。让其有资料有标准参照进行学习。也可采取短时间的集中学习形式,让大家在规定时间里(规定1—2个工作日)集中上大课,让他们初步了解相关法律和驾驶技能的基础知识,为考试入驾做好准备。其次,在考试的形式方面,设立理论考试制度,考试形式可以灵活,并非很难。关键是以强化交通安全意识为初衷和目的。采用电脑抽题答问,确立及格分值,及格后发放证件,证件的确立(便于与机动车有所区别),可定位在驾驶准入上。确立为“非燃油电摩车”《准驾证》,内容包括:车辆车架号、电机号、个人信息、违章记录等内容,规格大小可参照机动车驾驶证,实行一年一审制度。费用只收工本费,其余所需均由各地区地方财政给予解决。第四,信息数据的同入,实现人与车一一对应的信息管理。第一二三步完成后,交管部门可将车与车主的所有信息。包括车辆基本信息即第一点所述内容,拥有者个人基本情况信息和考试、获证等信息,共同存入“非燃油电摩车管理信息系统中”。使人与车形成一一对应的信息连带关系。由此,形成询人即知车,问车即知其人的对应效应。给现阶段的管理带来显而易见的可操作性,对将来向另一层次“牌号”管理打下坚实的可靠可信的基础。

  四、道路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现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各地制定的相应法规,将进入号编系统的车辆纳入法制轨道管理。走出该车族的管理盲区。

  电力驱动摩托车通过定性、编号、信息的归集以及有相关法规条文进行规范后,其道路行驶的安全平台就已基本建立,作为道路交通主管部门管理抓手的重点就应转移到以下几方面:

  一是强化宣传意识,加大宣传力度,让“非燃油电摩车”的管理改革政策、法规家喻户晓。

  一项新的政府宏观政策出台后的知晓率高低除正面正确的口碑外,主要还是依靠新闻媒体的大力宣传,作为地方政府的新闻机构固然对党和政府的新政策新法规的宣传是责无旁贷。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也应主动出击,牵头引入,大力协助配合新闻传媒单位,用各种可能的、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进行宣传上的大力协助和支持,让广大市民知道怎样购置、使用该交通工具,知道电力驱动摩车已经纳入法制管理轨道,自己在物权拥有、合法使用、权益保障等方面都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保护。使广大市民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放心踏实地使用该交通运行工具,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发展战略思想。

  二是加大执法力度,对明显违法行为、现象进行重点纠正,确保该车辆自身行驶及对另者的安全,真正变边缘管理为正规一体化管理。

  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基本法,以《地方性法规文件》为具体操作依据,重点对目前存在的新出现的明显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渐进式管制和执法处罚。尤其在:①乱撞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乱转大小弯;②载人载物超过规定量和规定尺寸;③车辆“准驾证”是否携带;④锁定违章频率,将违章次数记入准驾证内。对月违章和年违章次数超过规定次数的将集中进行教育;⑤不听从交通警察指挥乱行乱撞的行为;⑥不按驾驶基本要求乱鸣喇叭且转弯不打转向灯,市内高速行驶等。通过对这些行为的重点规量使驾驶人人人都知法懂法,文明行车。让驾驶人将法律法规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行为。让该类车辆正规有秩的融合到机动车安全行驶环境里。达到真正意义上的人、车、路以及交通安全设施的三者的和谐统一。让广大人民群众确实享受到由和谐交通环境带来的非侥幸的真正方便及便利。

  三是强化执法创新意识,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通过观察该车辆运行中出现的难点和重点问题进行收集归类,为研究新的管理办法提供理论依据。

  一项新的宏观管理措施出台并实施后,肯定有一个较长的适应过程,在此期间,难免会有一些这样或那样不可预见的东西出现和新情况的形成。因而,只有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加强跟踪和反馈,不断进行观察和思考,大量收集汇总执行结果,加以分析研判,才能达到改进我们政策法规的合理性的目的。道路交通主管部门尤其是交通警察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进行大踪观察和思考,为该项政策法规的人性化、合理化的改进、研究和完善备齐第一手资料:

  ①从面上观察,看使用该车种的人群是否知道和具备了基本交通规则知识,可以通过叫停询问的方式进行。行驶秩序是否按规定井然有序。违章的个体是否在逐渐减少。从中固定对特别行为的思考来逐步实现该项管理措施的完善。②从点上观察,听使用该车种的人们对该项管理措施的实施是否有发生抱怨,说出过激言词,甚至对此项措施的不合理性表示愤慨的情绪等等,从中拟清串连因果关系,找出确立其管理措施不成熟,务必要改进的理由。③从限时上观察,查阅使用该车种的人群和在使用个人车辆的时间跨度内的违法次数是否在逐月下降,来证明该项管理措施可行性的势强力硬。④从线上观察,套定在不同道路上,观其人车合一运动质点在改变原有行驶道路(非机动车道)后的适应状况,从车速、行驶稳定性,车辆功能的最大发挥度等来制定和论证其行驶车道的改变尝试的可行性。⑤从体上观察,针对市民单个体,加以询问,对其编号是否能接受而且见到此牌号后是否就能本能的反映出是“非燃油电摩车”等。并了解对其在行驶中与机动车管理的等同性是否可行的看法,来证示该项改变的合情合理化是否成立可取。

  通过以上执法主体的定点定位定时的工作,并主动发现新的问题,找准不足的存在并进行归纳汇总,就能进一步为改革和完善该项制度措施提供有说服力的第一手资料,就能为新的决策提供依据。渐进地搞好过渡时间的特殊管控,从而使“非燃油电摩车”的行驶能尽快更好更实效的融进到逐步趋于和谐的大安全交通环境中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交通和谐。

  湖南省常德市交警直属一大队   黄启焕

作者:

摘自: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相关文章

搜索其它文章
为您服务
·治安户籍 ·消防防火 
·交通运输 ·出 入 境 
·法律生活 ·娱乐休闲 
·体育健康 ·便民信箱 
·其它服务 ·警务在线 

友情链接

搜索其它文章


备案序号:京ICP备06005459号
Copyright © 1998-2006 CPD.com.cn 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人民公安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本报地址:北京方庄芳星园三区15号楼 邮编:100078 电话:010-5217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