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晨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创立的“需要层次理论”将人的需要划分成五个不同的层次,从最基本的到最高级的依次排列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会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需要以及自我实现需要。笔者认为,在这五种需要中,安全、社会与尊重的需要是公安机关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
关注百姓的安全需要。安全是保障民生最基本要素,也是公安机关最基本的职责,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百姓的最基本需求,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围绕“警力跟着警情走”的原则,根据重点地段和区域发案特点,将有限警力部署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易发案部位,加强街面巡逻、单位巡查、社区巡防、视频巡察、岗亭巡控和治安卡点堵控,最大限度地挤压犯罪“空隙”,减少管理“盲区”,堵塞防范“漏洞”,实现对社会治安的全方位、全时空防控,并着力打击抢劫、抢夺、盗窃、强讨恶要、诈骗等损害民生的突出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治安稳定,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增强群众的安全感,营造平安和谐的生活环境。
关注百姓的社会需要。所谓人的社会需要,是指个人希望给予或接受他人的友谊、关怀和爱护,得到某些群体的承认、接纳和重视。如乐于交流、表达和接受情感。对于百姓而言,他们需要的是在危难时得到救助,饥困时受到关怀,特别是弱势群体和外来人员对此有着更为强烈的愿望。公安机关不仅要做好人民的守护者,还应该成为百姓的服务者,从衣食住行这些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民生问题入手,不断改进和加强社会管理与服务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周到更快捷的便民服务措施,真正做到在服务中强化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统一。南京铁路公安处通过组织开展“警民相约警务室”、“警营开放日”等一系列活动,促进民警与旅客的双向真情互动交流,实现由严管、严控的传统模式向人性、开放的现代模式的转变,由强调执法结果向追求社会效益上转变、由单纯打击犯罪向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上转变。
关注百姓的尊重需要。任何一个人,任何一个团体,都有着被尊重的愿望,百姓对此的需要则更明显体现在对其自身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上。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行使着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在日常的执法活动中,应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筑牢民权意识,戒除特权思想,增强民警执法的规范性,减少执法的随意性,防止乱收费、乱罚款、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等问题的发生。此外,还要继续推行“阳光警务”,加大警务公开力度,定期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警情和当前治安状况,将涉及公安交通、消防、治安、户政、车管、网检等行政审批项目,全部予以公布,并对每个项目的申办材料、办理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等都详尽规定,以确保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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