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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来,一项构建和谐社会的特别之举“春风行动”,在江苏等省蓬勃开展,那些直系亲属缺少能力教育管理的失足青少年;正在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中伤创重大家庭未成年子女;本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的儿童、生活贫困的孤儿;本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的大、中学生;鳏寡孤独、无人照料的老人等特殊对象,已经从精神上、道义上、情感上和物质上获得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关怀和帮助,他们像其他社会公民一样,享受到社会大家庭生活关爱和温暖。这不能不说,这是江苏等公安机关做好新形势下公安工作创新之举,书写社会平安、和谐的大手之笔。
在社会共众给予公安机关这一善举纷纷赞誉的时,我们也听到某些对“春风行动”不谐之音。有人认为,关怀帮助贫困群众是无可非议的,那些失足青少年和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怎么值得我们去关怀呢?在他们看来,违法犯罪后就不再是“好人”,理该同他们分别站队、划清界限,更不可能为这样的人去“送春风”。因而,他们疑虑公安机关这样做,要被人看成是“不讲原则立场”,没有“爱憎分明”意识的。从这样的非议和质疑背后,我们不难觉察到,“文革”的遗风,“以人划线”、“贼的儿子永远是贼”的封建株连歧视观念,在我们某些人头脑中还根深蒂固,直接影响着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
那么,失足青少年、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我们该不该去帮扶关怀呢?回答是肯定的。因为他们毕竟是我们大家庭的成员,和谐社会建设不能抛开他们。要认识到,他们的不幸是我们整个社会的不幸,关怀和帮助他们是我们全社会的责任,不能因为他们违法犯罪,我们就可以对他们和他们的子女亲人冷眼看待,拒之门外,那样不但于事无补,反而要导致更多的不和谐社会因素产生,于国家,于社会,于个人都是极为不利的。看人要用科学的、发展的眼光,一个人来到这个世界原本无好坏之分,只是后天生活因素促使其发生曲变,使某些人越出了正常人生活轨迹,变成了所谓的“坏人”,即使这些人做错了事,走错了路,我们也该给予他们教育挽救和改正的机会,这才是我们对待有过之人应持有的科学态度。那种一棍子打死或搞株连的做法是断不可取、也是极不科学、不合情理的,那样不是化消极为积极,而是在为消极因素火上加油,害莫大焉!
我们要认识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和基本特征就是要消除社会歧视、消除贫富差距,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的权利义务平等。对于失足青少年以及正在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他们是不幸和无辜的,在某种程度上讲也是受害者。相对于教育良好、经济富裕的家庭,失足青少年和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他们已忍受着不公的待遇。因此,面对这样的弱势人群,负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人民幸福平安为已任的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有什么不可而为的呢?如果放弃他们,就意味着将他们推向绝境,就意味着放弃和谐社会的建设使命,与人民警察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
因此说,江苏等省公安机关开展“春风行动”彰显执政为民精神,是一场冲破世俗偏见的破冰行动,得民心,切国情,顺应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精神要求。事实也正是如此,通过实施“春风行动”,可以有效地减少、预防和化解影响社会平安的各种矛盾,消除和缓解各种不和谐因素和对立情绪,提高社会的相融度,这将十分有利于党的执政领导,这对于保证国家长治久安,推动社会事业和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地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加快实现小康社会的步伐,意义是十分重大。愿“春风”劲吹荡漾,社会走向更和谐。
江苏射阳县公安局拘留所
杨广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