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在出租车内安装摄像头的人,他们的理由之一是说出租车是公共交通工具,不具私密性,不算侵犯隐私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未运营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从这一条中可以看出,出租车不是公共交通工具。从乘客上车的一刻起,乘客与出租司机就形成了无形的合同关系:司机负责为乘客提供车内空间,并负责将乘客安全舒适地送达目的地;乘客负责支付费用。由此看来,乘客占用的空间已是租赁的个人私密空间。
尹峰祖/山东省夏津县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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