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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
侵犯了个人的私密空间
2008-02-18 00:00:00 来源:警察网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以及个人领域的其他活动。乘坐出租车是乘客的一种私人活动,乘客有权不让他人知道。在车内擅自给乘客拍照从介入乘客私生活的程度上以及私生活公开的范围等方面,均未征得乘客个人同意,剥夺了乘客的决定权,侵犯了乘客的隐私权。

 主张在出租车内安装摄像头的人,他们的理由之一是说出租车是公共交通工具,不具私密性,不算侵犯隐私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未运营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从这一条中可以看出,出租车不是公共交通工具。从乘客上车的一刻起,乘客与出租司机就形成了无形的合同关系:司机负责为乘客提供车内空间,并负责将乘客安全舒适地送达目的地;乘客负责支付费用。由此看来,乘客占用的空间已是租赁的个人私密空间。

 尹峰祖/山东省夏津县交警大队

  

  

作者:

尹峰祖

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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