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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8 00:00:00 来源:警察网
  江苏省启东市公安局崔永华认为:重庆某出租车公司为保障司机的安全在出租车内安装摄像头,并配备专门的控制中心进行管理,的确有其积极作用,但总体来讲,这种做法并不足取。理由如下:一是安装摄像头会引起乘客误解。在车内安装了摄像头,乘客很可能会认为出租车公司对他们缺乏起码的信任,将他们当成了犯罪嫌疑人,从而产生对立的情绪,继而拒乘出租车,甚至向有关部门投诉出租车公司侵犯其合法权益。二是安装摄像头会加重经济负担。安装摄像头后产生的营运成本如何处理,让司机负担还是让乘客买单?在出租车行业营运成本已经较高的情况下实行,恐怕会雪上加霜。三是安装摄像头涉嫌侵犯个人隐私。在出租车内被摄像头“盯着”,是不是会让人感到不自在?

  福建省永安市铁路派出所刘建棋认为:在出租车内安装摄像头除了侵犯乘客的隐私权外,还严重侵犯了其知情权。为了尊重乘客的隐私权,出租车公司或驾驶人员应当在装有摄像头车中的醒目位置告知乘客,让乘客知道他(她)们在乘坐出租车时正被摄像头监视着,在征得同意时方能拍摄,如果乘客执意不同意被拍摄,那么车上的摄像头也就不能强行拍照。

  山东省莘县公安局袁呈祥认为:在不断推进和谐社会的今天,采取措施有效保障出租车司机安全,广大群众是非常支持和拥护的。但是为了维护一种权益,又去侵犯另一种权益的做法,顾此失彼,实在难以让人苟同。再说在出租车里安装了摄像头,就能够确保司机平安无事了吗?难道犯罪分子不懂得先把摄像头破坏掉再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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