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工作关系驾驶机动车发生车祸导致伤残,工伤鉴定为四级伤残,但是一个月之后,李某的病情近一步恶化,很有可能造成更严重的伤残。但是我们听说,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的话,要在半个月内再次提出申请,请问,在李某已做了伤残鉴定,过了一个月的情况下是否还可以再申请鉴定一次?
曾意达曾意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辖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此款是针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时,应当在15日之内提出申请。而李某病情恶化之前的伤残鉴定结果,李某及其家人并没有异议,因此李某的情况并不适用此款。
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所以,李某如果因病情恶化造成伤残情况加重的话,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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