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教授:
五年前,丈夫杨某从我们的共同财产中取出20万元钱,以他的名义和朋友办起了一个制衣厂。最近,我与杨某因为感情破裂,双方协商后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他从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分一半给我。为此,我要求成为这家制衣厂的合伙人,却被其他合伙人拒绝,后来,我为减少麻烦,又提出将自己的份额转让,可没有一个合伙人接受,也不同意我转让给他人。如今,虽然杨某同意给我10余万元的份额,却难以得到应有的利益。请问,以夫妻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在离婚时应如何处理呢?刘晓娟刘晓娟: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从你来信得知,经过你与杨某双方协商一致,将杨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部分转让给你,而其他合伙人却不同意,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在此情况下,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你们可以要求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如果其他合伙人对此还是不同意,则视为合伙人同意转让,你可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名正言顺成为这家制衣厂的合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