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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第10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带路”出卖妇女获利900元的被告人卢某,依法受到严惩。
1998年4月3日,从四川省华蓉监狱释放回到雷波县乡下的卢某(因盗窃罪被武胜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开始了新的生活。在服刑中悔罪表现好获得减刑的卢某,一度改邪归正,在家中勤劳耕种,自食其力。然而,经不住诱惑的他,在出狱两年之后再次跌倒,走上犯罪之路。那是2000年的冬天,卢某在集镇上遇到了几位同乡熟人,寒暄之后,谈到了带女娃出去找钱,但苦于外面复杂,路线不熟,而卢某曾在外漂流多年,南北都去过,是一个难得的“向导”。于是卢某筹措了路费,与他人一道带女人出去找钱。2001年1月,卢某等人带着雷波县某乡17岁少女苏某,一路颠簸,坐了汽车坐火车,北上而去。他们将苏某带至山西省山阴县乡下,以6000元之价卖于当地人为妻。卢某分得赃款900元。事后苏某的亲属获知苏某被拐卖,即刻向公安机关报了案。2001年4月25日,其他参与拐卖苏某的人相继落网,并科以刑罚。卢某批捕在逃。2006年9月,卢某涉嫌其他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始得归案候审。
2007年2月13日,公诉机关就卢某涉嫌拐卖妇女罪提起公诉。雷波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且卢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卢某犯拐卖妇女罪,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
一审判决宣告后,卢某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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