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10月4日,四川省南溪县人谢小平驾驶川WC05323中型普通货车为雷波县溪洛渡水电站运载施工设备空压机,从重庆市驶往溪洛渡水电站施工途中,于16时30分行至雷波县溪洛渡水电站对外公路“刹水坝”处时,将雷波县谷米乡金埝村11岁儿童龚主健撞死。事发后,谢小平当即报告公安机关,自动投案。雷波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报后,派出民警迅速赶到现场调查取证。2006年10月11日,雷波县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谢小平驾车遇行人横过道路避让不及时,造成龚主健死亡,谢小平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龚主健无违法行为,不负此次事故责任。”谢小平归案后,主动交代了事故发生情况,其亲属积极主动筹措资金安抚死者亲属。2006年10月25日,死者之父龚少林申请公安交警部门调解。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经核算,死者龚主健的各种赔偿费用合计66508.64元。鉴于死者之亲属困难,谢小平及亲属主动给予额外补助1.5万元。此次事故,谢小平已实际支付受害者家属赔偿款81508.64元。死者之父曾书面报请政法机关,称“谢小平及亲属已主动赔偿了我们,特请求不要追究谢小平的刑事责任。”
2006年12月,雷波县人民法院就公诉机关指控的谢小平犯交通肇事一案,经过审理后认为,谢小平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谢小平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给予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谢小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一审判决宣告后,谢小平表示服判。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案,被告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所谓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刑事责任分为三种,第一、一般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有逃逸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前述案例中,谢小平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致行人龚主健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谢小平在事发后主动投案,赔偿抚慰受害者家属,具有从轻情节。我国刑法67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72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因此,人民法院结合案情,据实判决,既体现了惩治犯罪,又体现了宽严结合的刑事政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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