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有关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二,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当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
三,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四,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补缴。
五,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应支付工资,并支付拖欠工资款25%的经济补偿金。
六,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劳动者被非法终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收入损失,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摘自3月10日《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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