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5年11月,我朋友王某以自有评估价100万元房产一套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40万元,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期限自2005年12月2日至2007年12月1日。2006年3月,王某又向我借款20万元,约定一个月还款,但到期后未还。我现在想起诉王某。请问:如果我胜诉,法院可以查封、拍卖已办理了抵押登记的财产吗?
答:法院可以对已抵押财产进行查封、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王某抵押房产的评估价值100万元远大于银行的抵押债权40万元,法院有权对该抵押房产进行查封、拍卖,但银行对该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摘自3月26日《人民法院报》
作者:
摘自:
相关文章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