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舅舅旅居海外,将其在国内空置的一套三居室赠与我。当我们去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时,工作人员提出虽系别人免费所送,但仍必须照章纳税。请问,我们要纳税吗?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接受房屋赠与只免征营业税,而不免征契税、印花税。只有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免征契税,其他形式受赠(遗嘱继承或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房产过户不予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有关通知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
摘自3月15日《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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