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学生王某称,她于2004年报名参加了山东省青岛市某技术学校的专科学制,大二上学期,她与同学孙某建立恋爱关系。孙某在校外租房居住。2007年3月,王某因为回家没有回学校住宿而且没有向学校请假(根据该校规定不在宿舍住宿必须请假,否则开除),在学校管理人员查宿舍时,王某被记“在外住宿”。次日,辅导员找到王某,表示了解到她在外与男生同住,并提出了要其写检查的要求,王某和家人都澄清了这一情况,但学校仍对其采取了取消学籍的处分,并在宿舍楼处张贴通告,称其“行为极不检点,有男女作风问题,影响了学校的校风校纪”。
王某认为学校对其处分符合学校规定,但是对她的处分内容上写的东西严重侵犯了她的名誉权,遂起诉学校,要求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青岛市中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技术学校虽有对学生的管理权,但在处分中使用了“行为极不检点”等文字,降低了王某的社会评价,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遂判决学校向王某书面赔礼道歉,驳回王某的经济赔偿请求。
摘自5月12日《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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