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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陈某夫妇称,其所在社区的居委会在1997年未经过他们同意的情况下,就在其西房的后山墙外侧搭建了卖菜棚子,设置了摊位费,租给外地人卖菜,并收取摊位。陈某夫妇提起诉讼,要求居委会将搭建的棚子及摊位拆除,恢复原状。
对于陈某夫妇的起诉,居委会觉得很委屈,认为建“菜市场”主要是为了方便居民生活。而且在陈某夫妇提出交涉后,居委会已经将棚子向西移了半米,还用铁网隔开了陈某家的墙,并没有影响到陈某的生活。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对搭建卖菜棚的现场进行了勘验,发现卖菜棚距陈某夫妇的西房山墙约50厘米,棚子内侧已经用铁网与山墙隔开。根据陈某夫妇提供的林权证,西房后的两棵杨树归其长期使用和所有,而居委会搭建的棚子正在这两棵树木的范围内。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居委会在没有取得陈某夫妇同意,也没有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就在陈某夫妇的西房后山墙外搭建了棚子和摊位,虽然出租是为了照顾部分居民的生活需要,但却忽略了与陈某夫妇之间相邻关系的正确处理。卖菜棚客观上确实对陈某夫妇所有的西房造成了妨碍。法院遂判决居委会拆除卖菜棚,恢复原状。
摘自5月14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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