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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员参加商场组织拔河比赛 不慎受伤应属工伤
2008-07-18 11:33:40 来源:警察网

  某药业公司在重庆市奉节县一商场设立销售专柜,由商场统一收取货款,其营业员由商场统一发工作牌、服装等,并受商场规章制度的约束。2006年2月16日,药业公司派临时促销员张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到商场从事促销工作,并与商场口头约定,张某的工资及其他待遇由药业公司负责支付,张受药业公司及商场的双重管理。

  同年3月7日,张某在参加商场组织的“三八”节拔河比赛中,因比赛用绳断裂,跌伤手腕。事后,张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认定张某的受伤属于工伤。药业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工伤认定决定。为此,药业公司提起诉讼。

  重庆市奉节县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虽未与药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张某在受药业公司委派,进驻商场工作期间,因参加商场组织的庆祝活动而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即促销员张某的受伤构成工伤。

  摘自5月12日《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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