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6月1日13时许,天津市17岁少年小涛随父亲郑某到某展览中心,观看汽车展。小涛见A公司展位上停放着一辆马自达6轿车,遂向销售人员提出试听音响,并坐到了主驾驶位置上。当销售人员坐在副驾驶位置上进行讲解时,小涛突然将车发动,该车猛向前蹿,前部撞到B公司展位上的两辆轿车,三辆车均因此受损,合计1.6万余元。A公司赔偿B公司8904元,并花费8002元维修马自达6轿车。A公司起诉小涛父子,要求赔偿。
小涛父子提出,是销售人员误导小涛坐在主驾驶位置,并将车钥匙插上的,当时也没说不让动钥匙,而且销售人员告诉他拧钥匙音响就可以响。小涛不知道拧钥匙车会跑出去,销售人员应当确保安全,小涛父子在此事件中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在保证安全方面疏忽大意,对此次事件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小涛擅自发动展位上的汽车,且未采取相应措施,撞损三辆汽车,应承担主要责任。鉴于小涛在事发时系未成年人,郑某是其监护人,在小涛的行为致他人财产遭受损害时,其所负有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监护人承担。遂判决小涛之父赔偿汽车维修费1.1万余元。
摘自5月20日《天津政法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