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5日下午2点左右,住在某居民楼二楼的罗先生在厨房内用液化气加热食物,开火后他便回屋看电视。因时间过长,引起厨房着火。罗先生发现后,立即关闭液化气,离开房屋呼喊救火,因房门未关,火势向房门外蔓延。
居住在六楼的郭小姐听到有人喊着火了,便往楼下跑。至二楼时,火势太大,她只得又往楼上跑,被困在三楼楼梯口。
情急之下,郭小姐从窗户跳到二楼阳台,再从二楼阳台跳至底楼地面。后经司法鉴定,导致郭小姐十级伤残。郭小姐起诉要求罗先生赔偿。
上海松江区法院认为,罗先生在加热食物过程中,未及时关闭液化气而引发火灾;且罗先生在离开时,未将房门关闭,致使火势往外蔓延,从而导致郭小姐在逃离过程中受伤,因此,罗先生有明显过错。郭小姐在遭遇火灾时也未能冷静处事,选择了跳楼这一不当行为,以致造成骨折后果,自身亦有过错。遂判定罗先生承担60%的责任,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4.7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摘自5月20日《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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