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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禁毒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2007-12-05 13:28:24 来源:警察网
  为充分发挥中国禁毒基金会的公益作用,更好地募集、管理和使用基金,最大限度地服务和支持国家禁毒事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禁毒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一章基金募集

  第一条募集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公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坚持自愿、无偿捐赠,不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维护本会的良好形象。募集的财产是捐赠人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

  第二条募集方式:采取定向募捐和社会募捐的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募捐活动。定向募捐是对指定对象的劝募;社会募捐是通过开展社会活动,动员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捐赠形式参与支持禁毒事业。

  第三条捐赠种类:有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戒毒治疗康复药物、毒品检测器材及试剂、房地产、设备等实物形态的财产)、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且有法律效力和开发价值的财产)。

  第四条接受捐赠程序:接受捐赠的计划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副理事长或理事长批准。重大捐赠事项报理事会批准。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包括签订捐赠协议书和出具捐赠收据等。捐赠人应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协议将捐赠财产移交本基金会。对涉及港澳台和国外捐赠的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捐赠人不要求签订捐赠协议、不需要捐赠收据、不需要宣传的,尊重捐赠人意愿。

  第五条捐赠回报:本基金会对支持禁毒公益事业的捐赠人,均表示感谢,并以下列形式予以回报:

  (一)捐赠证书或荣誉纪念牌:基金会向所有捐赠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个人、单位、团体颁发捐赠证书。国家禁毒办、中国禁毒基金会向捐赠1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捐赠100万元以上的单位、团体等,颁发荣誉纪念牌。公安部或国家禁毒办、基金会将从捐赠者及特殊贡献人员中评选禁毒公益杰出贡献奖、禁毒公益奖。

  (二)理事和名誉职务:对捐赠10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可聘为名誉理事;对捐赠50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可聘为名誉副理事长、顾问;对捐赠300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可聘为名誉理事长。

  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对于捐赠30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中符合理事条件的,可在理事数额控制范围内,适当选择一些捐赠者担任理事或副理事长。

  (三)捐赠仪式和宣传:对捐赠50万元以上的,可通过有关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捐赠300万元以上的,根据捐赠人意愿,可举办捐赠仪式。

  第六条对于有明确使用意向的捐赠,在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情况下,原则上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定向使用,数额较大的可设立专项基金。

  第七条对募集资金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基金会将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第二章基金运作

  第八条运作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九条增值方式:固定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获取利息;购买保险、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获取收益;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参与经济活动,获取收益。定向捐赠或捐赠方事先另有约定的,执行其约定。

  第十条审批程序:开展数额大、有风险的投资活动,由秘书长办公会提出意见,经理事长办公会审核,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为加强基金的运作管理,本基金会可视情邀请有关金融、法律、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或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帮助开展相关业务。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管理原则:集体研究、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十三条使用范围:

  (一)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和活动;

  (二)业务活动成本、筹资成本和管理费用;

  (三)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五条审批程序:

  (一)一万元以下的日常开支由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审批;一万元(含)以上的日常开支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审批。

  (二)业务活动支出,须签订协议,编制预算,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按照双方约定,用于资助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活动和事项。使用情况及时向捐赠者反馈,随时接受查询,并作出如实答复。第四章监督制度

  第十七条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审计主管部门的税务监督、会计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监事的监督;根据捐赠人的意愿,随时提供所捐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每年度向理事会报告基金会收支情况;每年向主要捐赠人反馈所捐基金使用情况;每年向公安部和民政部报送工作报告、接受检查,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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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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